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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31 08:48:52 点击数:34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住建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

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分值由基本信息50分、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50分、良好信息20分、不良信息20分四部分组成。

为落实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我中心制定了《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3年7月7日


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是指市、县两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等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第三条  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含商住项目)必须实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参与、标准统一、结果公开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五条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计分信息的收集、汇总、录入、发布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业主评价工作;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居(村)民委员会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

第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每年一次。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街办(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于当年第四季度(12月底前完成)开展一次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和量化评分。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评价根据项目当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实际情况作为评价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进驻不足1年的项目,不作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项目评价得分,均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平均得分即为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由业主评价、政府部门评价、街道社区评价组成。评价实行总分50分制。

(一)业主评价(30分)

包括业主对物业项目综合服务、物业项目公共秩序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公共区域保洁服务、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管理等评价。

业主评价由物业服务企业按项目住宅总户数50%的比例抽取常住或正常缴费业主(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各楼栋、单元抽取的业主数量的占比应当基本相同,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联系表》(附件1),盖章(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并对业主样本真实性负责。

由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业主评价。按每个项目不低于5%比例抽取《赣州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联系表》中业主,通过全过程录音电话问询的形式,逐个开展业主评价。按照业主评价得分取均值的原则,对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表》(附件2)、《赣州市物业服务业主评价汇总表》(附件3)。

(二)政府部门评价(15分)

包括信访、消防、装饰装修管理、人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监控设施设备管理、排水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供水设备维护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公示、公共部分管理、垃圾分类等方面的评价。

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政府部门评价表》(附件4)。

政府部门评价计分结果由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汇总,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政府部门评价汇总表》(附件5),盖章(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三)街道社区评价(5分)

包括党建、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置、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评价。

由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居(村)民委员会对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评价计分,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街道社区评价表》(附件6)。

街道社区评价计分结果由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汇总,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街道社区评价汇总表》(附件7),盖章(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统一对全市物业服务项目评价计分结果收集、整理、汇总。

第八条  根据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及“争先创优”情况,将全市物业服务项目中的非示范项目、县级“示范项目”、市级“示范项目”、省级“示范项目”、省级“美好家园”典型案例项目、国家级“美好家园”典型案例项目分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项目,同时增设调整系数:一级项目系数1.0;二级项目系数1.1;三级项目系数1.3;四级项目系数1.4;五级项目系数1.5;六级项目系数1.6。项目取最高级别,调整系数取项目最大系数,不重复计算。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得分,为业主评价分值、政府部门评价分值、街道社区评价分值三项之和与调整系数的乘积,50分封顶。

第九条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统一汇总全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得分结果,制作《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得分汇总表》(附件8),统一录入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制作《赣州市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排名表》(附件9)。

《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得分汇总表》、《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排名表》在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评价内容进行评价,不得增设其它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工作中,政府部门、街道(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及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应当审慎客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直接挂钩。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赣市房字〔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业主评价联系表

2.业主评价表

3.业主评价汇总表

4.政府部门评价表

5.政府部门评价汇总表

6.街道社区评价表

7.街道社区评价汇总表

8.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汇总表

9.赣州市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日常服务管理

评价得分排名表

 

             附件下载:附件1-9.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