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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青年人才驿站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5-08-04 21:18:38 点击数:34

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青年人才驿站管理,帮助和促进入住驿站的大学生积极就业,我中心草拟了《赣州市中心城区青年人才驿站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书面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依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4日至9月2日。

电子邮箱:gzsrczfbgs@163.com

通讯地址:赣州市厚德路81号512室;

联系电话:0797-8361009

附件:赣州市中心城区青年人才驿站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中心城区青年人才驿站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青年人才驿站管理,帮助和促进入住驿站的大学生积极就业,根据《关于为来赣州市中心城区求职和见习实习大学生提供免费住宿保障实施意见》(赣市住房字〔2025〕1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青年人才驿站(以下简称青年人才驿站)是通过提供求职、创业、见习、实习期间的免费住宿,鼓励更多大学生来我市求职创业,解决该群体在稳定就业前的过渡性居住需求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赣州市中心城区是指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6号)规定的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全域,及南康区、赣县区部分区域(详见附件)。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建设的青年人才驿站管理。

第四条 青年人才驿站实行免费住宿保障政策,按照每人“一张床”的住宿标准,符合条件的求职、创业、见习、实习申请人可享受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免费住宿,其中,入驻免费创业空间的初创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可享受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免费住宿。住宿期间免交租金,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水、电、燃气等费用。

第五条 毕业3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含在校生)来我市中心城区求职、创业、见习、实习,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青年人才驿站住宿保障:

1)申请人为非中心城区户籍或申请人当前为中心城区学生集体户籍但其原籍为非中心城区户籍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稳定就业记录(入驻免费创业空间的初创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除外),或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记录但缴费状态为暂停状态的可视为无稳定就业记录。

稳定就业包括:用人单位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受中心城区依法办理工商执照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招用)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稳定就业情形

第六条 青年人才驿站按照“市级统筹、分区布点、产业集聚、量力而行”原则筹集,利用人才住房、公租房、保租房等存量房源装修改造,根据房源空间实际,采取“一间12人”标准安排床位。配置床具、床品、衣柜、书桌、台灯、热水壶、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第七条 青年人才驿站实行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管理机制,市委人才办统筹指导,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章贡区政府、赣县区政府、南康区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赣州城投集团、赣州人才集团等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信息核验、政策咨询、资金保障、就业帮扶、运营服务、治安管理等青年人才驿站保障工作

第八条 青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经费按照驿站房源资产归属,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照实际运营情况,按年度给予运营单位资金补贴。人才驿站在优先满足大学生求职、创业、见习、实习需求情况下,可按保租房政策进行运营。

第九条 建立“赣州住保”与“赣州市就业之家”数据共享机制,市人社部门通过“赣州市就业之家”等途径,向青年人才驿站申请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协助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等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入企参观、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招聘会等促进就业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青年人才驿站申请资格审核实行“智批快审”机制,市本级运营管理的青年人才驿站由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核,中心城区各区运营管理的人才驿站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并经住保平台“大数据”审核通过后,审核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资格审查贯穿申请、入住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均可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十一条 青年人才驿站实行诚信申请制度,申请人须如实申报学历、户籍、就业、婚姻、不动产、住房保障等情况,在实现稳定就业后应主动申请退出人才驿站保障。

第十二条 青年人才驿站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通过“赣州住保”微信小程序,选择入住站点及入住日期,根据自身入住计划提前3至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青年人才驿站累计租住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其中,入驻免费创业空间的初创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在青年人才驿站累计租住时间不超过24个月。申请人单次申请时长不超过3个月,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每次续租时间不超过3个月。入驻免费创业空间的初创者按《关于为初创者免费提供创业空间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单次租住青年人才驿站满3个月,需申请续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通过“赣州住保”微信小程序提交续租申请,并上传下列材料之一:

1.3个月内的自主求职行为佐证资料(如招聘平台投递截图、企业官网或邮箱的应聘回执、企业发出的面试邀请等)或3个月内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就业服务、就业活动记录;

2.实习见习协议或证明;

3.创业经营佐证资料(如经营流水)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协调指导市本级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章贡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指导属地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本驿站实际情况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入住协议、安全承诺书等管理文件。强化人防、技防措施,加强人员出入、驿站秩序、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定期入户走访检查申请人入住履约情况,申请人应配合运营单位开展走访检查。

第十七条 青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单位在接到住保平台发出的审核通过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提供咨询服务和核对入住日期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八条 申请人须在约定入住日期持本人身份证前往申请站点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安全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入住时,申请人、运营管理单位双方应核对入住房间物品和水、电、燃气用量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未在申请入住日期前往驿站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办理入住或放弃入住情况上传至住保平台。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审核通过后,因个人原因需变更入住日期的,最迟在原申请入住日期前一天,可通过“赣州住保”微信小程序提交一次变更申请,新入住日期应不超过原约定日期后3天。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房源床位情况予以审核,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遵守驿站管理制度、入住协议和承诺书相关管理规定,所申请房源床位仅限申请人本人入住,不可转租、擅自调换、不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不可闲置所申请的房源床位,因个人原因短期离开驿站超过2天的,应向驿站报备。 

第二十一条 青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标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提供24小时现场管家服务,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定期进行公共区域清洁,办理腾退和新入住时,更换床上用品,进行房间清洁消毒。

第四章 腾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青年人才驿站房源床位腾退由驿站运营单位负责办理,申请人在实现稳定就业、入住协议期满或其他个人原因需腾退的,在完成验房,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等手续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腾退信息上传至住保平台,将腾退房源床位重新纳入可申请房源床位。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入住申请人资格进行核查,通过“大数据”接口核查、比对等途径,核实申请人就业、婚姻、不动产等相关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进行腾退:

1)已稳定就业;

2符合条件的求职、见习、实习申请人累计已享受超过免费住宿时间满12个月的,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股东累计已享受超过免费住宿时间满24个月的

3)已享受我市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4)伪造、瞒报、虚报申请材料的;

5)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青年人才驿站运营管理单位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备后,通知申请人腾退: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2)存在违反入住协议、承诺书、管理制度等青年人才驿站管理规定行为,不服从驿站管理的;

3)无合理理由离开驿站连续超过7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累计超过15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的;

4)连续3个月无求职、创业或参加就业培训行为的;

5)因疾病等个人身体原因不适宜单独居住的;

6)存在其他应当腾退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或伪造瞒报虚报申请材料被腾退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青年人才驿站。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腾退的申请人,自被腾退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青年人才驿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已实现稳定就业、创业,不再符合青年人才驿站承租资格条件的,可申请在青年人才驿站过渡居住,过渡期15天,过渡期间由申请人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期间已实现稳定就业但未诚信申报腾退,或伪造、瞒报、虚报申请材料骗取享受大学生求职免费住宿保障的,自不符申请资格条件起,由申请人个人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承担租金。拒不腾退或缴纳租金的,2年内不得享受赣州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青年人才驿站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市、区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举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青年人才驿站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