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我中心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6月5日至6月21日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于4月9日至4月17日、5月19日至5月20日两次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住建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等25个职能部门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征集到意见。
二、征求部门意见情况
共有25个部门按期回复了意见,其中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住建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等17个部门无意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3个部门有具体意见。
1.市发改委的意见
(1)建议将“依法依规将恶意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修改为:“依法依规将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纳入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使用领域信用黑名单”。其提出的理由:表述符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年版)》。
此条采纳。理由:规范文稿表述。
2.市财政局的意见
(1)建议删除文稿第7点中“各地住房服务”后面的“财政部门”等表述。其提出的理由:强化项目监管是住房服务部门的本职主业。删掉“财政部门”能使责任主体更聚焦,避免职责交叉导致的推诿,让监管责任更明确、落实更高效。财政部门的协同职责可在具体资金拨付环节体现,无需在原则性监管要求中并列。
此条采纳。理由:规范文稿表述。
3.市住建局的意见
(1)建议将第3条中“原则上,配租型轮候期不超过3年,配售型轮候期不超过5年”修改为“原则上,配租型保障对象自纳入轮候库至实际获得保障的时间不超过3年,配售型不超过5年;轮候期满未获得保障的,保障资格继续有效,应当予以优先分配或跨区域房源调剂”。其提出的理由:原“轮候期不超过3年、5年”表述模糊,易产生“超过期限需重新申请”“轮候资格自动失效”等歧义,明确为 “自纳入轮候库至实际获保时限”,并约定资格继续有效,既符合保障政策初衷,也便于基层规范执行,避免群众误解与信访风险。
此条不采纳。理由:原文表述精准,无需修改,且第二次征求意见时,市住建局明确反馈无意见。
以上被采纳的意见均在原文稿件中进行了修改。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