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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6-06-30 11:33:35 点击数:34

一、修订背景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规规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15年9月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效规范了全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等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持更好衔接,进一步提升和规范《管理规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江西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启动了《管理规定》修订工作。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物业管理条例》

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22〕2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人负责制。明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与修订前相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作为申请人,仅可接受申请人书面委托,代办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等具体事务。同时要求申请人对使用申请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合理性承担主体责任,厘清责任边界,规范代办权限。

(二)规范交存管理规则。严格规范维修资金交存要求,明确购房合同载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标准与方式,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续交制度,未交存首期资金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并统一使用电子专用票据,促进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尽交。

(三)细化业主大会自管流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环节,新增报社区(村)“两委”并听取意见的要求,规范自行管理的表决、开户、委托银行等程序,并完善自行管理终止后的资金移交、账目交接规则,细化账目管理责任、审批流程与收支公示要求,保障自主管理规范有序。

(四)优化使用表决与办理程序。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表决比例与《民法典》《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双过半同意”保持一致,明确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检测、鉴定、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等服务费用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五)健全应急维修处置机制。明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四类紧急情况,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紧急情况下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的,以及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