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关于积极稳妥推动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和门户网站(https://www.gzzffw.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4月21日—5月21日
通讯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81号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住房资金服务科
邮编:341000
电话:0797-8220002、0797-8220162
电子邮箱:863700620@qq.com
附件:关于积极稳妥推动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关于积极稳妥推动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返迁安置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维修资金问题,保障返迁安置房小区的正常使用及维修、更新和改造,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积极稳妥推动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小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目标,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建立的方式,逐步解决返迁安置房小区无维修资金问题,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实施范围
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下同)范围内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返迁安置房小区住宅以及相关联的非住宅等,包括:
1.2024年10月1日(含)之后被征地拆迁主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返迁安置协议的房屋(含新建、在建以及已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的返迁安置房);
2.已交付使用需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的返迁安置房屋。
3.其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返迁安置房屋。
三、交存标准
参照现行中心城区商品住宅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为:无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55元/平方米,有电梯房屋(含与之相连的非住宅)75元/平方米,其他(即不与住宅相连的商铺、写字楼、地下车位等)75元/平方米。
四、建立方式
(一)2024年10月1日(含)之后被征地拆迁主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返迁安置协议的房屋
由被征地拆迁主体在办理安置房屋交付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代管机构(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凭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等资料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将返迁安置房交付给被征地拆迁主体。
(二)已交付使用需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的返迁安置房屋
由不动产申请人在办理国有出让产权登记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代管机构(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开设的维修资金专户。
(三)其他返迁安置房屋
其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返迁安置房屋其维修资金建立方式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业主自筹资金、公共收益划转、社会捐助、共用设施设备报废残值回收等方式筹集。维修资金的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业主大会自行管理或委托代管机构代管;委托代管机构代管的应参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执行。决定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可向代管机构申请划转业主已交存的维修资金。
五、建立流程
(一)2024年10月1日(含)之后被征地拆迁主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返迁安置协议的房屋和已交付使用需办理国有出让产权证的返迁安置房屋
1.完善返迁安置房小区基础信息数据。返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即与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具体实施部门)在返迁安置房办理交付前、返迁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产权登记前,完成返迁安置房小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建立、汇总(包括小区名称、栋数、房号、面积、被拆迁人或产权人等);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蓉江新区住建局应协助本辖区返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赣州市房地产信息平台上参照商品房模式建立相关返迁安置房楼盘信息(表)等。
2.办理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预审。返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相关资料至代管机构(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办理小区建立维修资金预审业务,确定交存标准、交存方式等。代管机构从房地产信息平台获取返迁安置房信息,建立维修资金楼盘表。
3.通知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地拆迁主体或产权申请人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征地拆迁主体或产权申请人通过代管机构(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维修资金服务平台或专户管理银行柜面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其他返迁安置房屋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的建立及管理方式。
1.制定维修资金筹集方案。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维修资金筹集方案等,方案应当对维修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业主交存、小区公共收益、社会筹集等方式)、交存标准、管理方式、使用、续筹等事项进行明确。
2.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并表决。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维修资金建立筹集方案进行讨论并投票表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建立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大会决定自管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在业主大会决定后完成小区维修资金账户的开立,并组织业主或直接将小区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大会决定委托代管机构(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管理的,应提交相关资料并与代管机构签定委托代管协议。
未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返迁安置房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组织维修资金建立工作;其他程序与已成立业主大会相同。
六、工作要求
章贡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蓉江新区住建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协调配合、指导服务等责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推动返迁安置房小区建立维修资金的工作,指导组织业主大会召开、制定维修资金筹集方案等,建立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返迁安置房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核查被征地拆迁主体(或产权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职责,避免出现欠交、漏交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心城区未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参照本文件中其他返迁安置房屋类别的相关流程补建小区维修资金。
(三)赣县区、南康区以及其他县(市)返迁安置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由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