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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发布者: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10-31 08:47:21 点击数:34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住建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

为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中心制定了《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

2023年10月16日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是指市、县两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及《赣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后形成的评价结论,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及等级、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得分、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评价得分、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等。

第三条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主要使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

(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财政性资金分配、融资授信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

(六)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四条 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由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通过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经汇总整理后形成。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情况,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95 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

85 分(含)以上 95 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

70 分(含)以上 85 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

60 分(含)以上 70 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

60 分以下或应参加未参加评价、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

第六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七条 对信用星级达到“五星”、“四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给予以下激励:

1.向社会公开推介;

2.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匹配加分;

4.优先推荐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级相关专家库成员遴选评聘;

5.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中,评标环节可优先考虑并视投标条件酌情加分;

6.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7.优先享受财政性资金补贴;

8.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信用星级为“三星”、“二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2.信用星级为“三星”的物业服务企业,酌情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信用星级为“二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推荐

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第九条 对信用星级为“一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作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约谈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2.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

3.对外地来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其上级企业发告知函,通报情况;

4.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5.加强日常监管,实施较高频次的检查;

6.不得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承接新项目;

7.对企业在管的物业服务项目,原已承接的项目未开始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止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服务委托单位通报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提出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8.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得为该企业出具诚信证明;

9.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补贴;

10.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用中国(江西赣州)网站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是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证明的依据,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引导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查询、使用评价结果。确需出具诚信证明的,可由网站直接打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加盖公章,不得出具其他形式的诚信证明。

第十二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物业服务招标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中的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物业服务招标文件必须设置信用评价评分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与物业服务招投标信用评分匹配:

五星级企业信用分为10分;

四星级企业信用分为7分;

三星级企业信用分为3分;

二星级企业信用分为1分。

对外地来赣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级机构名义参与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适用分支机构的信用评分匹配。

第十四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活动。

评标专家不得对招标文件未按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信用评价评分项的物业服务项目或者信用等级为一星级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标书评分。

第十五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招投标、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监管,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落地,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中的使用。

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对物业服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十六 本办法由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